(一) 贯彻执行国家、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 (二)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;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;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。 (三) 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,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。 (四) 负责药品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,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。 (五) 负责新开办药品生产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审核报批;核发药品零售企业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 (六) 监督实施药品、医疗机构制剂、药用辅料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标准;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;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、中药品种保护制度;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。 (七)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;负责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、经营企业的审核报批;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;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。 (八) 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、麻醉药品、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;组织实施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,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。 (九) 负责受理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卫生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投诉和举报,组织查处违法行为。 (十) 负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。 (十一) 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